林区人民法院廉政承诺书
为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形象,现做出以下承诺,恳请监督。
一、不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礼品、金钱、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二、不向当事人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不让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接受当事人或律师为个人装修房子、购买商品、子女上学等各种出资;
五、不利用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送的“红白礼”;
六、不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
七、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业务;
八、不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审理意见;
九、不参加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影响法院形象的各种活动;
十、不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十一、不泄露审判秘密;
十二、不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和贪污挪用公款;(不变相开虚假发票和转换科目核销单据)
十三、不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十四、不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不在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组织人事工作和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十六、不利用办案职权乱收费、乱拉赞助、与中介机构分成、挪用坐支或截留私分诉讼费或涉案款物;
十七、不在工作时间内有上网打牌、下棋、炒股、购物、玩游戏、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十八、不参与任何方式的赌博活动;
十九、不违反廉洁自律的其他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有关党的纪律及法律的处理。
承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