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正面典型司法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2-08-11 点击数量:956

刘某某、周某侵害某股份有限公司驰名商标案

本案通过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尤其是对驰名商标进行“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起到了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部分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远销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的市场占有率处于前列。

2019年上半年,周某为赚取差价牟利,在明知相关产品为假冒某驰名商标的商品,仍在自己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销售该产品的广告。刘某某看到后主动与周某取得联系,周某根据刘某某的需求先后多次订购假冒产品销售给刘某某,另外,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周某还多次为刘某某销售假冒产品事宜提供居间帮助。

2021年6月23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宜昌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1年9月13日,宜昌中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判决已生效。

2021年7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周某赔偿760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宜昌中院认为二人具有侵害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故意,构成共同侵权,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二人连带赔偿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54万元。二人表示服判息诉。

【社会效果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宜昌中院持续开展“创新发展•司法护航”活动的一个缩影。宜昌中院通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的审判模式,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为导向,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实现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科技创新。在本案,法院坚决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分子,并对侵权情节严重的民事案件,判决较高的赔偿额,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本案中,宜昌中院注意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络机制建设,进一步探索民事与刑事案件的衔接与协调,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通过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尤其是对驰名商标进行“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起到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