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审限跟踪监督催办督办制度

发布时间:2013-11-20 点击数量:3446

   

为切实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超期办案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审限跟踪监督催办、督办的任务。通过对办案期限进行检查,对有可能超审限的案件进行催办和督办,防止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保证案件及时审结和执结。

二、监督、催办、督办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庭应分庭建立审限台账,详细记录各庭审限情况和检查、催办督办情况。

三、监督、催办、督办工作的内容。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经过分管领导审批。

(二)案件延期审理,是否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

(三)对审限将到期的案件进行催办。

(四)不定期检查各类案件的审限情况,对催办的指令不执行的,发出督办通知书。

四、跟踪监督催办督办情况。

(一)院机关业务庭实行排期开庭,由立案庭统一制作开庭公告,确定承办的业务庭和开庭日期。

(二)立案庭建立排期开庭登记台帐,每一个星期对排期开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无法定理由而不按期开庭的案件承办人,立案庭应当进行催办。经催办仍不按催办时间开庭的,立案庭应当发督办通知,敦促承办人在督办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开庭。

(三)对尚未由立案庭排期开庭的法庭,办案期限一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以阅卷为主,做好检查记录。

五、责任追究

(一)由于立案庭督办、催办不力,致使案件超审限的,立案庭督办责任人与承办人员负同等责任,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二)对于超审限的审件,由立案庭统一编发专题通报,并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承办人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岗位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处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