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审判实践之思考
(首届三峡区域法治论坛征文一等奖)
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审判实践之思考
——以神农架法院近五年审理的相关刑事案件为视角
阮思军*
神农架是我国唯一以“林区”命名的行政区,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恬静秀丽的自然风光而成为世界著名的生态旅游目的地。近几年,林区政府坚持保护第一,生态建设示范引领,深入开展“两园一区一遗产”品牌创建,跻身首批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成为全国唯一荣膺“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成员”、“世界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三项殊荣的地区。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护和改善生态资源环境中的作用,林区法院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司法新机制,设立专门的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合议庭,审理涉及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20多起,有力打击了犯罪,保护了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为推进林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但从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不到位、保护与打击存在矛盾、刑事责任存在缺陷和不足等问题,有待综合施策,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一、 基本情况:司法审判的现状
(一)案件概况
2012年以来,林区法院共审理各类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盗伐滥伐林木等刑事案件22件52人,其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11件23人,占5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5件11人,占22%;盗伐滥伐林木罪5件16人;非法狩猎罪1件2人。破坏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案件16件,占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近73%,涉案人数34人,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8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8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14人,免予刑事处罚的2人,另有一件两人未结案。
2012年-2017年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统计 |
(二)犯罪统计
年份 | 件数涉案人数 | 罪名 |
2012年 | 1件5人 | 盗伐林木罪 |
2015年 | 2件4人 | |
2016年 | 2件7人 | |
2012年 | 2件6人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2015年 | 1件2人 | |
2016年 | 2件5人 | |
2013年 | 1件2人 | 非法狩猎罪 |
2013年 | 1件2人 |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 |
2015年 | 2件4人 | |
2016年 | 2件2人 | |
2017年 | 1件2人 | |
2013年 | 1件2人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2014年 | 1件3人 | |
2016年 | 2件4人 | |
2017年 | 1件2人 |
(三)基本特点
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通过案件分析,犯罪主体多为农民,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具体为农民25人,占近70%;无业人员4人,占11%;务工人员3人,占8%;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人员4人,占11%。文化程度小学和文盲的24人,占66%,初中的10人,占27%,高中2人,占5%。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犯罪的被告人为农民,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犯罪的被告人为其他人员;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案涉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鬣羚、黑熊,省级保护动物野猪、野鸡、毛冠鹿、小麂、果子狸;案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犯罪手段表现为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等地方采用架设电网、下钢丝套等方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国有林场等地方用弯把锯、弯刀等作案工具采伐、毁坏红豆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且有的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同时在不同地点下多幅钢丝套等;犯罪动机多数情况下是牟取私利,也有的是为了自己食用、使用或者送礼,还有的是因为野生动物吃庄稼而予以捕杀。
二、存在的问题:来自现实的拷问
[案例一] 2015年8月份,被告人贺某在神农架林区松柏镇麻湾村认识了被告人李某,贺某向李某提出购买红豆杉木料做寿木并谈好了价格。自2015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多次携带弯刀、弯把锯在林区红花朵国有林场坟堰垭、廖家沟两地非法采伐红豆杉6株,制成红豆杉原木49件。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将49件红豆杉原木以人民币10200元出售给被告人贺某。当日被告人贺某雇车将其购买的红豆杉原木运往阳日镇的途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涉案的49根原木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案例二] 2015年9月至10月初,被告人代某在其屋后自留山上通过架设电网的方式猎捕动物斑羚1只。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2日对其住宅及自留山进行检查,发现4支熏干的“麻羊子”腿及电网设备1套。经鉴定,送检的4支腿的提取物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所有。后被告主动投案。
[案例三] 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将自制的钢丝套布置在神农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多个山林中猎捕动物,先后共捕获、杀害动物10只。经鉴定,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林麝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4只,省级保护动物毛冠鹿4只、小麂1只。①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将自制的五、六副钢丝套布置在保护区相思岭黑弯(小地名)一带猎捕动物,共捕获斑羚3只,分别将其从钢丝套上取下,搬至附近的山槽水沟边,进行剥皮肢解后运回家中。②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将自制的十几副钢丝套布置在保护区兴隆寺村新寨坡(小地名)一带猎捕动物,捕获小麂1只,将其搬至灯盏窝大桥旁的一处大石头下剥皮肢解后运回家中。③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将自制的二十几副钢丝套布置在保护区神农顶景区板壁岩至迷人淌景点的筲箕埫(小地名)一带猎捕动物,共捕获林麝1只、毛冠鹿4只,分别将其从钢丝套上取下,搬至附近的山槽水沟边,进行剥皮肢解后运回家中。④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将自制的四副钢丝套布置在保护区板桥河村毕家湾(小地名)一带猎捕动物。同年12月4日晚,被告人王绪刊邀约被告人沈某结伴去清套,并向沈某许诺如果捕获到动物就分些给沈某吃,沈某表示同意。次日,被告人王某、沈某二人来到上述地点,发现捕获斑羚1只(斑羚已死亡且后半头已被其他动物咬烂),随后二人将其从钢丝套上取下,搬至附近的一条水沟边,进行剥皮肢解后装入王某携带的一个黑色背包内,藏于一棵大树下。当二人下山来到公路边查看情况时,被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巡护员发现,遂电话报警。
(一)日常监管以及保护问题
近几年来,虽然各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加大了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也建立了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并实施。但不容忽视的是,此类犯罪仍有上升趋势,且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有的甚至公然在国有林场和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多个地方作案。如[案例一]被告李某自2015年10月份开始直至12月份,连续两个多月,多次携带弯刀、弯把锯在林区红花朵国有林场几个地方非法采伐红豆杉6株,且制成红豆杉原木49件陆续搬运回家后予以出售。[案例三]被告人王某自2016年9月至12月,多次将自制的多幅钢丝套布置在神农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多个山林中猎捕动物,先后共捕获、杀害国家一级、二级和省级保护的野生动物10只。有不少农民因为野生动物吃庄稼而予以捕杀,如袁某父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因野生动物吃了袁父种植的农作物包谷等,袁父电话要求其子购买捕杀野生动物的设备,其子购买“逆变器”等电网设备运回家中,二人将电网架设在自然保护区内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四只。上述情况,均不同程度的暴露出保护与管理的问题。
(二)法律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近几年,虽然各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加大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法院也选择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村民旁听案件的审理并当庭宣判,但从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犯罪主体虽然都知道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采伐、毁坏珍贵、濒危野生植物,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是违法的,但仍抱有侥幸心理或不知道严重后果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因经济利益的驱使或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原因而实施犯罪。
(三)刑法适用的困惑
[案例一]被告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6株,被告人贺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原木49件,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非法采伐或者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样量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对非法收购却没有予以明确。且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这样会导致打击不力。[案例三]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但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客观上都是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案例二] 被告人代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实刑才能体现罚当其罪,但代某系农民,全家5人,母亲74岁且系盲哑残疾人,妻子离家出走,两个小孩一个13岁,一个9岁,年迈体残的母亲需要照顾,正在读书的孩子需要供养,鉴于上述实际情况,结合社区矫正办的意见,综合全案才考虑判处缓刑。
(四)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且缓刑适用较多
野生动植物是人类生存环境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上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特别是对破坏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打击力度,显得更为重要。但在实践中,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餐馆经营者,行政执法机关更多的是罚款、没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所判决的涉及破坏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32人中,有14人适用缓刑,2人免处,尤其是犯罪主体多为农民,判处缓刑远不足以打击和震慑犯罪,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 主要原因:保护与打击的矛盾
(一)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个体文化程度与其法律意识相关,人们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的高低成正比。从所审理的案件情况看,犯罪主体多为农民,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学和文盲24人,占66%。他们大多缺少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律,法律意识薄弱,法律信仰程度低。虽然近几年各有关部门加大了普法和宣传教育力度,农民意识到猎捕动物、砍伐植物是违法的,但对此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即是否触犯刑法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严重性认识不足,有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的是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谋取私利,导致触犯刑法,身陷牢狱。
(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目前,农村市场经济不完善,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制生产经营方式,对传统观念和落后意识的继承,导致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缺失。特别是林区山大人稀,地处偏远山区的农民,交通不便,经济发展落后,家庭收入低,增收渠道窄,贫困程度深。很长时间,农民靠刀耕火种的方式生产生活,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砍伐树木、猎捕动物习以为常,加之林区有着丰富野生动植物资源,当前市场上又有需求,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导致犯罪。
(三)行政执法和管理力度不够
为加大对生态资源的管护力度,林区专门出台了《神农架生态资源管护责任追究办法》,将森林、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四类资源纳入管护范围,明确划分主体、监管、协管三类责任,分类分级明确单位和干部职工的管护职责,追责管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林区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不断加大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加上“天保工程”的实施,我区的动植物资源日益丰富。但不容忽视的是,林区山大人稀,面积3250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到91%,日常管护难度大,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管护力度不够,人民群众保护意识不强,恢复性保护措施缺乏,生态补偿机制亦有待进一步完善。对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市场监管不力,导致市场对野生动植物需求日益增长等因素,不同程度的诱发着犯罪。
(四)刑罚的威慑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加大对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的震慑和遏制犯罪,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尤其是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主体多为农民,判处实刑予以关押才能有力打击犯罪,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但从审理的案件情况看,多数被告系家庭主要劳动力,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顾抚养,若对罪犯判处实刑予以关押,则其家人必然面临生存和生活的困境,从而判处缓刑,导致刑罚威慑作用未有效发挥。
四、 建议对策:解决问题的参考
(一)异地扶贫搬迁,发展生态经济
加强异地扶贫搬迁、发展生态旅游经济,是神农架林区落实“精准扶贫”,彰显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价值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对居住在深山密林、人迹罕至地区的农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民安居乐业更加重要。不仅要“挪穷窝”,通过政策扶持,易地建房、建新拆旧、配套保障,确保农民安居;而且要“换穷业”,要以生态旅游业为主导,大力发展全域旅游经济。结合“天保工程”,引导农民大力发展森林培育、森林旅游、和生态疗养等产业,鼓励农民因地制宜发展干果经济林、林下种植业、林下产品深加工等,使山区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模式,真正脱贫致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增强“普法”实效。做好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对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相关罪名宣传工作,介绍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类,阐述犯罪后果,提高群众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结合林区发展实际,宣传生态保护对林区发展的重要意义及神农架生态补偿制政策。丰富宣传手段,用好新型媒力量,利用QQ、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打造宣传信息平台;切实行“以案释法”。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将法庭搬进乡村院落、田间地头,通过公开审理、就地宣判,把每一件案件审理都变成一次普法教育的过程,使广大群众在案例剖析中感受法律正义,领悟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有效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用好大众媒体力量,鼓励各类影视公司、动漫制作、文学创作团体等对典型案例共享共用,建立短信等平台推送相关案件判决情况,普及知晓率,不断丰富以案释法表现形式;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充分发挥“一村一顾问”法律顾问制度,引导群众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的浓厚氛围,促进基层干部群众真正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观念。
(三)加大保护和管理力度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基层组织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除切实发挥林站、保护区工作人员的作用外,要以村小组为单位,从村民中选聘监管员,明确监管区域和职责,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实现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同时将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天眼工程”,将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置于电子警察的监控之下;对珍贵、濒危的野生植物要设立保护警示标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要设立保护警示区域;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交易市场查处和打击力度。
(四)立法建议
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为非法狩猎罪的结果加重犯并改变非法狩猎罪的罪状模式,采用叙明罪状,避免发生法条竞合。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林业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第六条“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参照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罪认定。建议对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对破坏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罪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