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12 点击数量:632

为进一步深化涉企司法服务,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助力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完善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快速立案。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涉企案件诉讼服务窗口并张贴明显标识,安排专人开展立案指导、诉前调解等法律咨询服务,实现“一窗通办”。符合立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当日立案;对不符合规定或者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材料;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所有涉企案件,在立案时即标红并加盖“涉企案件”印章,同步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勾选标识,实行全流程、全环节精细管理。

二、全程评估影响。严格落实中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指引》,在立案、保全、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执行等环节,线下线上同步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全面评估研判司法行为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坚持定期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及时编发通报,发布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正反典型案例,对未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

三、提升调解质效。完善涉企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特邀调解等大调解体系的作用,推进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公证等工作有机衔接,做到诉前调解、庭前调解、诉中调解和庭后调解相结合,争取促成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降低企业诉讼成本。灵活运用在线调解、视频调解、微信调解等便利手段,采取诉讼费减免等激励措施,引导当事人主动调解。对于诉前调解成功案件,依当事人申请,当日对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协议完成司法确认并出具裁定书,免收案件受理费。

四、及时保全财产。企业申请诉前或诉讼保全的,法院依法审查,符合保全条件且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保全裁定,并交付执行。执行部门接收案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保全人,核实相关财产信息,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保全完毕后,实施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保全人及被保全人发出通知书,载明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以及逾期未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后果等。

五、快速高效审理。加强案件全流程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压缩案件办理周期。对于一般涉企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小额诉讼、独任审理等程序,从简从快审理。对企业重大涉诉案件和重点企业涉诉案件,要优先审理,严禁超审限。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7日内安排开庭;1个月内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从快处理。坚持预约开庭、节假日开庭、巡回开庭、网上开庭,尽力方便当事人参加庭审,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六、强力推进执行。企业申请执行的,立案庭应当在申请当日立案完毕并交付执行。对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的执行案件,尽力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实现互利双赢。发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当的,依法予以解除。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议价、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切实为被执行企业节省评估费用。加强企业家人身保护,慎用司法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七、加快办理破产。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在6个月内审结,无产可破案件审限控制在3个月内,普通破产案件2年内审结。在破产审判中优先采用网络债权人会议、网络司法拍卖等信息化手段。

八、推进信用修复。依法严格规范信用惩戒措施适用,企业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发现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不当的,依法予以更正或删除。企业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九、加强工作协调。对涉企紧急性、多发性、集中性诉讼,相关业务庭要及时报本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认真研判,统一协调处理。对区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关注的企业涉诉案件,按“四类案件”进行管理。对办理涉企案件中发现的行政管理中薄弱环节和行政执法的不规范行为,及时发出司法建议。

十、深化信息公开。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审判执行信息一律公开,确保当事人或律师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可准确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阅相关案件裁判文书。慎重发布涉企案件的新闻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向当事人推送案件重要流程节点信息、重大执行措施,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监督权。

十一、认真办理投诉。畅通市场主体投诉渠道,规范问题办理程序,做到凡诉必查、凡查必复。认真办理各级机关或部门交办、转办的涉企投诉件,限期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于办理投诉件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