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领导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院领导的职责,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责任心和使命感,最大程度的调动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省、市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各内设庭室队负责人等。
第二章 领导岗位责任
第三条 党组书记、院长职责:负责本院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组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审判委员会等院内重要会议;
主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财务方面的问题;签发重要文件;依法签发各种强制措施命令;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加强领导班子和干警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改善物质装备条件,规划和组织实施本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带领全院干警实现全年各项工作目标。对本院的整体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职责:协助院长工作,努力做好分管工作;抓好分管部门政治思想、纪律作风、业务工作、学习培训;签发分管工作的文书和文件;根据院长授权签发有关强制措施命令;把上级部门及本院的各种决定切实贯彻到分管的部门;帮助分管部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带头办案并负责把好案件质量关;工作中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院长;向院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对分管部门的队伍建设及业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职责:督促检查本院干警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受理控告、检举本院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并进行查处,受理被监察对象的申诉;及时收集违法审判案件线索,全面实施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对全院干警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抓好纠正不正之风工作;负责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报表;协助分管院长抓好法庭基本建设;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本部门的队伍建设及分管的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政治处主任职责:协助院长和分管院长抓好全院干警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负责争创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院的党建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政治思想工作的文件和干警录用、调动、考核、选拔、推荐、任免的材料;及时总结推广先进模范事迹;负责干警调资、晋级以及各类人事报表工作;负责院机关党支部、团支部、工会、妇委会的联系工作;负责老干部的慰问和联系工作;负责院党组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本部门的队伍建设及分管的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工会主席职责:依法开展工会的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干警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以及职工福利;组织开展群体性文体活动;负责工会会员的红白事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责: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办公室人员完成文秘、司法统计、文印、档案管理、财产财务管理、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信息调研、会务筹备、文件处理、报刊分发、来客接待、综合协调、制度督办落实负责院机关安全、卫生文明的创建等工作;抓好本室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和廉洁自律教育;负责院长办公会及院务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安排部署总结全院扶贫帮困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办公室的队伍管理和日常事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条 督导员职责:对院长(副院长)交办的重要工作负责督办;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参与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
参与评查案件;与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参与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督办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庭长(副庭长)职责:庭长负责本庭全面工作;确定本庭工作重点、办案进度和办案力量安排,带领全庭干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主持召开庭务会议,讨论庭内重大问题,认真做好庭内工作总结;抓好全庭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和廉洁自律教育;
总结审判经验,组织带头调研,收集信息材料,开展法制宣传;及时向院党组汇报干警思想动态以及工作情况,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本部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执行局长(副局长)职责:局长主持本局全面工作;确定本局执行工作重点和进度,调配执行力量,带领全局干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主持召开局务会议,讨论局内重大问题,认真做好局内总结;抓好全局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和廉洁自律教育;总结执行经验,组织带头调研,收集信息材料,开展法制宣传;及时向院党组汇报干警思想动态以及工作情况;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本部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大队长职责:主持法警大队全面工作;安排部署总结法警大队警务工作,带领法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管理、调配法警;抓好法警训练,提高法警素质;在法警中开展政治、业务和廉洁自律教育;抓好文书送达工作;组织带头调研、收集信息材料、开展法制宣传;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法警思想动态以及工作情况;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本部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政委负责抓好法警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大队长工作。大队长不在单位时,主持队内全面工作。对本部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司法技术科长职责:主持本科全面工作;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和廉洁自律教育;抓好全院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及管理工作;抓好本院网络建设,及时进行维护、修理。保障网络正常适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本部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本院各级负责人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的,经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可以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或撤销行政职务。
第十五条 本院各级负责人在工作中执法违法或因个人原因导致错案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