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2-12-12 点击数量:849

  为进一步推进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落实落地,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鄂高法〔2020〕3号),《关于认真做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关于事项的通知》(鄂高法办〔2020〕11号)以及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指引(试行)》,结合本院办案实际,特编写本指引,以便于各业务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规范操作。

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经济影响”情形有:

(一)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的;

(二)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

(四)可能带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引发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的;

(五)影响当地区域金融稳定的;

(六)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民营企业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等情形的。

二、立案阶段

1.立案人员在收到原告为企业的起诉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引导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时填写企业概况及经营现状,对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初步评估。

2.对符合法定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企业,应指导其提供证明材料,及时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

3.在立案窗口设置涉企案件绿色通道,进行优先立案、快速审查和保全,并随案移送《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

三、保全阶段

4. 要根据案件性质、事实以及可预见的裁判结果,合理确定被保全财产的范围、种类、数量、金额、期限以及保全方式等,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使被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

5.在被申请人为企业时,应以保全裁定书载明金额为限,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存款的,应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6.对于负债率低的、诉讼标的对负债率不构成实质影响的,可不予同意保全;对于被申请人既有不动产又有动产的,尽量保全不动产,既有固定资产又有到期债权的,尽量保全到期债权;对能够保全其他财产的,尽可能不采取冻结企业基本账号的保全措施,或采取双方共同监管账目或财产的保全方式。

四、审理阶段

7.承办人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应认真审查案件是否存在“经济影响”的情形,并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放入卷宗副卷备查。

8.对存在规定情形的涉企案件,承办人应在审理过程中了解涉案企业的概况、经营现状等情况,并在合议庭评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进行说明。

9.刑事审判要坚持法治思维,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坚持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或诈骗、企业法人责任与企业家责任。涉案企业家被拘留、逮捕等被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产生一定程度负面经济影响的,可与作出羁押决定的检察机关共同进行评估并依法酌情调整或采取相应防范处置措施。确需对企业家采取措施的,尽量使用取保候审等非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适用刑罚时,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判处非监禁刑。

10.民商事审判要强化对市场运行的规范引领,为企业发展营造竞争中立的市场环境。要妥善审理涉企合同案件,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保障企业合法交易。要妥善审理涉企产权类案件,保护企业产权。要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严格规制高利借贷和高利转贷行为,努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贵问题。要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管理。

11.行政审判要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企业发展营造公正和谐的政务环境。对行政协议类案件,认真审查行政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对行政机关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换届、领导人员更替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违约的,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涉及市场主体重大经营、财产权益的行政案件,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促进纠纷协调化解,提升法治政府形象。

五、 执行阶段

12.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点对执行行为的方式、强度可能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13.在涉企刑事案件财产执行中,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不得随意扩大或任意牵连。

14.在涉企民事案件执行中,对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案件,依法运用各类执行措施,确保高效执结。推动执行案件繁简分流,通过分类处置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案件,一律依法限期执结。

15.合理选择执行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和解和协调力度,力争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最优的效果。

16.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或者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7.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准确抱我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对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六、司法公开

18.要重点评估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避免公开行为给诚信经营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19.对涉及商业秘密或商业信息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对相应的裁判文书,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可不予公开。对其他涉企案件,承办人应就文书是否上网、是否对相应名称隐名处理征询涉案企业意见,涉案企业要求不上网或做隐名处理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承办人应对文书作出相应处理。

七、案件审理期限管理

20.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监控,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要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对涉企案件从严控制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在办案系统中必须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企业。